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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2-03-10 00:00:00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撰写人:千山区财政局有效期:2022-03-10至2022-03-10撰写单位:千山区财政局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辽宁厚聚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海州区站东街54-106被投诉人1: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地址:鞍山市千山区旧堡同兴街14号被投诉人2:辽宁状元郎教学装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25-37号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311-00009包号:001采购人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本级代理机构名称:鞍山嘉泰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10以上参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投诉事项12:中标结果四、调查取证情况2022年1月18日,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2年1月1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1月20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月30日,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公告。2022年2月14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于2022年2月21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了答复。我局于2022年3月3日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五、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11事实不成立,投诉事项1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2022年3月5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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